聲明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11年度,6號
KLDV,111,司聲繼,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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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秀平
代 理 人 李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即 明。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 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定。末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 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大陸地區人民依上開規定聲 明繼承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聲請書。(二)被繼承 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 身分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並經聲請人簽章:(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 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 名及住、居所。(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五)地方法院。(六)年、月、日。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 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同順位之繼承人有多人時,每人均應增附繼承人完整親屬 之相關資料。依第一項規定聲請為繼承之表示經准許者,法 院應即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但不能通知 者,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並有規定。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陸地區人民,為在臺被繼承人甲○○之 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具狀表示繼承 等語,惟未提出聲請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與委任狀。 經本院於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12日、111年9月21日通知聲請 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1年12月14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到院調查,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致本院無從審查聲 請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事實,及確有表示繼承之真



意。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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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