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林美蓮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
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雖疫情趨緩,但債務人上班餐廳生意不如 以術,仍請債務人繼續放無薪假,導致無法負擔還款,希望 能再暫緩繳款1年,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延期清償1年等語。三、查債務人於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111年度司消債 聲字第1號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業經本院分別准予延長履行 期限1年,依上揭法律規定,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聲請人 主張上開事項縱屬實,然前次合計已准許延長履行期限2年 ,本次無法法再准予延長,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於法不合,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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