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84號
KLDV,111,司促,8684,202212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劉裕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裕峰於民國102年09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
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48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