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75號
KLDV,111,司促,8475,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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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暐承

周曜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暐承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周曜棋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155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暐承自民
國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10,15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曜棋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年息百分之○點一二七五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 年息百分之○點一四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 年息百分之○點二四 001 新臺幣10155元 周暐承周曜棋 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四八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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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