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406號
KLDV,111,司促,8406,2022121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徐良
債 務 人 劉月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