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319號
KLDV,111,司促,8319,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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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翁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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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