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裕哲
債 務 人 劉文婷
劉金明
高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文婷於民國(下同)103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劉金明及高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
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
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317,600元。二
、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
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
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
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1年11月28日)起,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4%加年率1%即2.4%固定計算
【借據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劉文婷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
據第6條第1項】。四、詎債務人劉文婷於就讀學校畢業
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68,188元未
還,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金明及高素貞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1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05月16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0%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 年息1.400%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 6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 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 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168188元 高素貞、 劉文婷、 劉金明 自民國111年 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