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忠和
吳朝陽
蕭由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肆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忠和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吳朝陽、蕭由寶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418,975元
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吳忠和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310,42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朝
陽、蕭由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
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6月22日、111年9月
28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
,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1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427元 吳忠和、吳朝陽、蕭由寶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310427元 吳忠和、吳朝陽、蕭由寶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310427元 吳忠和、吳朝陽、蕭由寶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427元 吳忠和、吳朝陽、蕭由寶 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