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詹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