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雄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黃嘉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3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二、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甲○○與乙○○係鄰居關係,因住家安寧糾紛,致生雙方心結 怨懟相處不睦,嗣因甲○○駕車欲返家,於民國110年8月6日 凌晨0時50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00○0號旁,適遇乙○○ 徒步行走,乃停車並下車與乙○○交談,之後,甲○○上車駕車 欲離去,斯時,乙○○持其手機攝影甲○○及其車輛,並口說: 想怎樣都沒關係,來啊!之後,走向甲○○車輛前方,近距離 再對甲○○及其車輛攝影,之後,再走回甲○○車輛之駕駛座車 門旁,繼續拍攝針對坐在駕駛座甲○○攝影,更甚者,貼進甲 ○○駕駛座車窗繼續對坐在駕駛座甲○○攝影,此時,甲○○心生 不悅,並下車質問乙○○,詎其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均基 於傷害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8月6日凌晨0時52分39秒許 起至同日凌晨0時52分44秒許止、同日凌晨01時35分35秒許 起至同日凌晨01時05分44秒許止,在上址,其二人徒手互毆 ,因而致乙○○受有雙眼框底閉鎖性骨折、腦震盪、雙眼軟組 織挫傷、雙肩膀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並因而致甲○○亦受 有頭部鈍傷、頸部擦挫傷、陰囊擦挫傷、雙肩膀挫傷、雙膝 部挫傷、雙手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且被告乙○○、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 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 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見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28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共二卷,卷二第13 至26頁、卷二第39至50頁】,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及第158 條之4反面解釋規定,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等,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於上揭時地犯傷害罪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然 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辯稱:我有收到並看過 起訴書,我沒有傷害他,監視器畫面內不是我出手,我是受 害的一方,不論傷勢情節,我覺得很委屈,我要反駁互毆的 部分,我走在路上他把我攔下來,才會發生此事,我們彼此 是鄰居,沒有必要在路上把我攔下來,另外噪音他可以跟我 協調,而當下我要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所以我才拿出手 機錄影蒐證保護自己,被告甲○○就搶我手機,並下車攻擊我 ,當下我被打到失去意識,等我恢復後,手機就不見了,那 支手機號碼是0000000000,我錄被告甲○○的檔案在那支手機 ,就一起不見了,我之後請家人再幫我買新手機, 我不認為我有能力反擊他,我是被攔下來受到傷害,我覺得 不是互毆,我覺得我走在路上被攻擊完,甚至那段時間生活 均不能自理,恢復這麼久才能恢復到現在這樣,而且我覺得 就這樣的話,我不甘心,當下如果我沒有防衛的話,我是否 會被打到失明?因為我當下是被打到要坐救護車去治療,無 法自行離開現場,家人也陪同我等警察到場,事情發生是否 要先等警察到場,不能先離開,我承認過程中我有不好的地 方,比較衝動,但是我今日傷勢嚴重,當時我被打到失去意
識,且本件被告甲○○車身插斜了,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所 以我才拿出我的手機對被告甲○○錄影,我不知道路口的攝影 機有無作用,所以我以手機錄影時才會跑到被告甲○○車子正 前方,要把車牌錄影下來,用來證明是誰把我攔下來,為了 要保護自己,因為前面被告甲○○已經跟我有口角爭執,我往 前走,被告甲○○的車子也跟上來,所以我才錄影,對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我該提出的證據都已經拿出來了,希望法官 站在公正的立場,做出公正的判決云云。
二、本院查:
㈠上開時地傷害之接續於110年8月6日凌晨0時52分39秒許起至同 日凌晨0時52分44秒許止、同日凌晨01時35分35秒許起至同日 凌晨01時05分44秒許止之被告甲○○、乙○○發生肢體衝突,進而 其二人徒手互毆,因而致被告乙○○受有雙眼框底閉鎖性骨折、 腦震盪、雙眼軟組織挫傷、雙肩膀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並 因而致被告甲○○亦受有頭部鈍傷、頸部擦挫傷、陰囊擦挫傷、 雙肩膀挫傷、雙膝部挫傷、雙手擦挫傷之傷害等節,是被告甲 ○○徒手傷害被害人乙○○受有上開傷害結果之事實,玆理由分述 如下:
⒈被告甲○○徒手傷害被害人乙○○受有上開傷害結果之事實,業 據被告甲○○於110年8月6日警詢、110年10月15日偵訊時自白 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538號卷 ,以下簡稱:偵卷,第17至86頁、第115至116頁】,核與其 於本院111年6月15日準備程序時供述:「一、我有收到並看 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承認,但是我有 其他意見。三、當天碰到被告乙○○時,我是坐在車上和被告 乙○○說這兩年來為何要騷擾我家,一直敲牆壁,後來被告乙 ○○拿手機拍我,我坐在車裡面把被告乙○○的手機拍掉,我坐 在車內,他在外面徒手攻擊我的頭部,他就動手打我,被告 乙○○先動手打我,我後來開車門並下車,問他想怎麼樣,被 告乙○○又再次攻擊,所以我也還手。後來我們雙方均倒地, 被告乙○○用他的手緊緊抓住我的睪丸,我叫他放手,被告乙 ○○不放,因為很痛,情急之下,我才反擊攻擊他頭部,直到 他放開為止。後來我在他身上聞到濃濃的酒氣味,我有跟他 說,你有喝酒,有什麼事等明天再說,但是被告乙○○不為所 動,一直要攻擊我,所以才會持續15分鐘之久,我想這一些 過程都有攝影機拍下來,我的行車紀錄器也有錄到我們彼此 的對話。彼此對話、攝影機影片、行車紀錄器已經交給警察 」等語情節大 致相符【見本院卷卷一第67頁】,再互核比 對與其於本院111年9月14日準備程序時供述:『(對於上次 庭期被告甲○○及辯護人各自攜回光碟1片並自行勘驗,情形
如何?)擷圖44張,說明如下:一、照片編號①:被告甲○○ 開車回家遇到乙○○,在巷子裡,我當時坐在車內,乙○○步行 ,我問他為何他對我家無緣無故敲牆壁、騷擾、挑釁之事。 二、照片編號②:行車紀錄器錄音,我和乙○○之對話,我說 :你趕敲我家牆壁,你就敢承認。乙○○:你想怎樣你就來啊 ,敢嗎?要拼,來阿(台語)我說:之前就跟你道歉過了, 你還繼續敲什麼?男子漢敢做你就敢承認。乙○○:來阿、來 阿、來阿,想怎樣處理都沒有關係,敢嗎?(台語)三、照 片編號③:我下車跟乙○○理論。(紅圈處是乙○○)四、照片 編號④:跟乙○○溝通完,我要開車離開。五、照片編號⑤:我 開車要離開時,乙○○拿手機對我進行拍攝。乙○○口中唸唸有 詞:想怎樣都沒關係,來阿。乙○○繼續挑釁我。六、照片編 號⑥:乙○○繼續朝我車內對我近距離的拍攝,我在車內、乙○ ○在車外,我們在口角。七、照片編號⑦:我要開車離開時, 乙○○突然叫我,許ㄟ、許ㄟ(台語),來阿、來阿,想怎樣都 沒關係。乙○○繼續挑釁。八、照片編號⑧:乙○○拿起手機繼 續朝我車內對我進行拍攝。乙○○手機仍在車外,當時駕駛座 車窗是打開的,因為乙○○手機靠我太近,令人感到不舒服, 我用左手把他的手機撥開。九、照片編號⑨:撥開乙○○手機 之後,乙○○突然用手朝坐在車內的我進行攻擊。他用手攻擊 我的頭部、身體及拉扯。拉破了我的衣服跟拉斷我的一條金 項鍊。這是乙○○第一次出手對我做人身攻擊。也是乙○○先動 手攻擊我的。十、照片編號⑩:乙○○站在車外繼續朝向車內 的我用手進行攻擊,並且強行拉開我的車門,強行拉我下車 。十一、照片編號⑪:乙○○強行拉開我的車門,用手對我頭 部進行攻擊,並強拉我下車。十二、照片編號⑫:同照片⑪放 大畫面。十三、照片編號⑬:乙○○把我拉出車外,乙○○的右 手勒住我的脖子上,對我進行人身攻擊。(紅圈是乙○○,藍 圈是我即甲○○)十四、照片編號⑭至⑱:均為照片編號⑬之連 拍。(紅圈是乙○○,藍圈是我即甲○○)十五、照片編號⑲: 行車紀錄器之錄音乙○○:你給我撥三小(台語),因為我撥 開他的手機,你給我下車。乙○○就強拉我下車繼續攻擊我。 重點,若當下是我搶他的手機的話,他就不會是說撥三小( 台語),而是說「搶」了。而警局筆錄乙○○也不確定手機掉 哪,就隨便提告。至於他告我搶奪手機之事,是否為誣告, 請檢察官及法官明察。十六、照片編號⑳:行車紀錄器之錄 音,我們後來拉扯倒在地上時,乙○○用手緊緊的抓住我的睪 丸不放,我非常的痛,我才很痛的對乙○○說我說:你要不要 放開(台語)十七、照片編號㉑:行車紀錄器的錄音我說: 之前就跟你道過歉了,又送你一瓶酒,你又給我裝傻子,繼
續敲牆壁,我有跟你道歉過了,難道你忘了嗎?(重點:先 道歉的人不一定是錯的,但我先主動選擇道歉是不想鄰居鬧 的這麼僵)十八、照片編號㉒:行車紀錄器的錄音我說:我 之前就跟你道歉過了,也跟你說跟抱歉,你記得嗎?又送你 一瓶酒,你記得嗎?你自己想清楚這個是誰的問題?人不犯 我,我不犯人,這就是我。十九、照片編號㉓:第一次衝突 完,我們都站起來,因為我有聞到他身上濃濃的酒味,不想 和喝酒的人繼續理論,並跟他講說等你酒退了再來談。不過 乙○○還是咄咄逼人,擋在我的面前不讓我開車離開。二十、 照片編號㉔至㉖:均為照片編號㉓乙○○擋著我不讓我離開之連 拍。二十一、照片編號㉗:我要向前去開車離開前,擋在我 面錢的乙○○突然右手出拳對我的頭部攻擊,第二次的衝突。 也是乙○○主動出手攻擊我。(紅圈是乙○○,藍圈是我即甲○○ )二十二、照片編號㉘:乙○○兩手對我的頭部進行攻擊(紅 圈是乙○○,藍圈是我即甲○○)二十三、照片編號㉙:行車紀 錄器的錄音我說:要不要結束?乙○○:來阿、來阿,看你阿 。我說:等你酒退了之後,再來談。二十四、照片編號㉚: 行車紀錄器的錄音我說:我要離開了,我不能過嗎?(因為 乙○○擋在我的前面不讓我開車離開)二十五、照片編號㉛: 行車紀錄器的錄音我說:你把我的衣服拉破,把我的金項鍊 拉斷,我車子在這邊我不能過去開嗎?(乙○○繼續擋住我不 讓我去開車)二十六、照片編號㉜:第二次衝突後,我準備 開車離開,乙○○還是正常的在走路,沒有像他之前在法庭說 的,一開始就被我打到快昏迷、失憶、站不起來。可見誰在 說謊,影片會說話。二十七、照片編號㉝:我開車離開後, 乙○○彎腰在撿什麼?是撿他自己的手機,還是我被他拉斷的 金項鍊?還是他在撿別的東西?二十八、照片編號㉞至㊱:均 為乙○○在撿東西之連拍。二十九、照片編號㊲:最後乙○○在3 0秒內,撿了4 次不同地方的東西,還能正常的走路回家離 開現場,想必他的精神狀況還是不錯。和乙○○在法院上所陳 述被我打到昏迷是不一樣的情況。三十、照片編號㊲-1至㊹: 我並無在上面為文字說明,當天發生衝突完畢,我開車離開 以後,都是乙○○與其家人拿著棍棒來到案發現場,這部份是 我看影片之後才知道後續的事。(紅圈是乙○○)三十一、照 片編號㊺:2021/08/06,01:19:51警車到現場的時間。三 十二、照片編號㊻:這是警車走後的影像,應該與本案無關 。這個人是誰我不知道,他在低頭找東西。』等語情節亦大 致吻合【見本院卷卷一第229至233頁】,並有彩色照片編號 ①至㊻在卷可徵【見本院卷卷一第237至329頁】。是被告二人 相互間有肢體接觸衝突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復酌被告甲○○之辯護人於本院111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時辯稱 :『《對於上次111年11月2日準備程序時之勘驗內容,有無其 他補充?(提示並告以要旨)》一、對於111年11月2日準備 程序之勘驗內容,沒有意見。二、今日提出甲○○行車紀錄器 影音檔對話之繕打版本及電子檔,另今日有從監視器內容擷 圖5 張乙○○毆打甲○○之擷圖。三、譯文以今日提出之繕打版 本為準,行車紀錄器影音檔對話(共七段,每段3分鐘)。』 等語明確,核與被告甲○○於同日準備程序時供述:『一、同 辯護人所述。二、譯文以今日提出之繕打版本為準,行車紀 錄器影音檔對話(共七段,每段3分鐘)。以今日提出之繕 打版本為準。譯文內容如下:
【第一段】(被告甲○○,以下簡稱:許。被告乙○○,以下簡稱: 黃)
00:51:00 回家路上碰到乙○○,我倒車和座車上的他談話。(詢問他為何無緣無故長期敲我家牆壁,騷擾及挑釁我家)許:我告訴你,你敢敲你就敢承認,我朋友去找你你就敢承認?黃:要拼你就來,敢嗎?
許:那你現在是想怎樣?
黃:要拼來呀!
00:51:17 我第一次下車和他理論
許:你敢撞你就敢承認,男子漢敢做就敢承認,之前就跟你道歉過了。
黃:隨便啦,好,幹,現在要怎樣就怎樣,來呀!你現在要怎樣就怎樣,來呀!
00:51:38 乙○○持續言語挑釁中
許:有種你就敢撞,敢撞敢承認。
黃:來、來、來。
許:要來什麼啦。
黃:要來什麼都沒關係,你要怎麼處理都可以。許:要處理喔?好呀。
黃:好呀,來呀。
許:來吼。
00:51:51 我上車打算開車離去,不想理他,不過他還是持續挑釁中
黃:現在啊,別走啊,來啊。你不是在攔我?
許:我在這裡等啦。
00:51:53 我要開車離去,乙○○一直挑釁叫住我黃:許ㄟ、許ㄟ、許ㄟ,來呀。
許:要來什麼啦。
黃:你有什麼事情要請教?
許:你敢敲我家的牆壁你就敢承認吼。
黃:啊還有沒有?來呀,要怎樣都來。
許:你不是說等你?我人都叫來了啦。
黃:來、來,你現在叫、你現在叫,現在一點都叫來、都叫來,我在這等你。
許:我來你公司啦。
黃:公司都沒關係啦,來、攏來、來、來、來。【第二段】
00:52:32
黃:來呀,你不是要現在處理嗎?
許:要來什麼?
黃:那你現在攔我下來要幹什麼?
許:攔什麼啦?
00:52:46 此時乙○○拿出手機對我及車進行攝影黃:你現在不是開車在攔我?
許:誰攔你啊?
許:敢敲我家的牆壁你就敢承認吼。
黃:你現在要怎麼處理?你現在不是要處理嗎?許:要處理什麼?
黃:問你啊、問你啊。
00:53:00 乙○○持續用手機對我進行拍攝許:我要處理你什麼?你不要去敲我家的牆壁就好啦。黃:來、來,還有什麼話嗎?來,還有什麼話嗎?說。許:說什麼啦,男子漢敢作敢當啦。
黃:對,再來、再來。
00:53:21 我坐車內,駕駛座窗戶沒關,乙○○用手機在我的頭部旁進行近距離的拍攝,我感到非常不舒服,我用左手去撥開黃的手機,黃就從車外朝坐在車內的我進行攻擊,以致我頭部及手部、肩膀多數受傷,也是乙○○先動手攻擊,才導致第一次的衝突(監視器的影片,都有清楚地呈現)
黃:幹你娘機巴,你給我撥三小,幹你娘。(黃告我搶奪他的手機,如果今天我是搶奪他的手機的話,黃就會說是搶而非是撥了。這點黃是否有誣告,請庭上明察)
許:蛤!
黃:你娘,幹,別走喔。你給我出來。
00:53:28 此時黃朝車內攻擊我後,強行打開我車門,強行要拉我下車。(00:52:45~00:52:55有清楚呈現黃強開我車門拉我下車及二人第一次扭打的畫面)
許:我出來啦。
黃:來、來,下車,幹你娘。
許:你娘機巴。
00:53:35 我出車門後,黃先出手攻擊我,兩人就扭打在一起了。
許:你娘機巴,你娘老機巴,幹、幹。
黃:爽了沒啦、爽了沒啦?幹你娘。
許:幹、幹、幹,你娘。
許:我可以拿磚頭丟你喔。
黃:來呀。
許:你娘,你娘機巴。
黃:幹你娘老機巴。
00:54:38
許:幹。你給拎杯。
00:54:42 我們扭打後,二人倒到水溝旁的地上,並且二人在地上纏鬥住彼此,但黃一直用手緊緊掐住我的睾丸不放,很痛,真的想置人於死地一般,至今導致我睾丸不定時疼痛,服中藥調理。
00:54:58
許:要放手嗎?蛤,要放開嗎?
黃:看你要怎麼樣啊。
許:要放嗎?蛤,要放開嗎?
黃:看你要怎麼樣啊。
許:要放嗎?蛤?
許:我在去年跟你會過了, 送你一瓶酒,你娘,你現在給我裝笑維,蛤?我有跟你會過了沒?有還是沒有?你現在要怎樣?要放開嗎?蛤?
00:55:28 黃還是不放手,兩人倒在地上纏鬥在一起,他的手還是緊緊的抓住我的睾丸不放。
【第三段】
00:55:35
許:蛤、蛤?要放手嗎?怎樣要放還是不要?不放喔。00:56:24
許:你還要喔?現在還要喔?蛤?你現在還要開始喔?(我們在地下纏鬥著多時,黃不放手又要對我進行攻擊。)許:你現在還要喔?
(00:56:42 黃一樣一直不放手,又想攻擊我。)許:我去年有跟你會過沒有?我有跟你會過沒?我有跟你回過說對不起有沒有?你記得嗎? 送你一瓶酒有沒有現在你給我裝笑維,蛤?你記得嗎?你自己想想看。
00:57:22
許: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的人就是這樣。怎樣啊?蛤?
(當初跟黃道歉送酒並不是我有錯,只是不想鄰居間弄得這麼將,主動釋出善意而已,沒想到沒過幾天黃又開始敲牆壁,繼續騷擾及挑釁我家)
【第四段】
00:58:58
許:怎樣?現在要結束?還是不要?
黃:看你啊。
許:不要結束繼續啊。
黃:來呀,看你呀
許:看我什麼啦!等你酒退了,再來說。
(之前在地上和黃扭打纏鬥的時候,才聞到他身上濃濃的酒味,不想和喝酒的人繼續談,要開車離開,不過黃一直擋在我前面,不讓我開車離開。)
黃:你怕喔?
許:我怕喔,我怕什麼,我若怕你就不用說都沒有啦。黃:問你呀?
許:問我什麼?我是在跟你說呀。
許:阿我是有怎樣嗎?蛤、蛤?我是在和你講而已。黃:(講我聽不懂的話。)
許:蛤?重點是什麼啊?
【第五段】
01:02:06
許:要撞我等你吼,我等你啊,蛤,我等你撞呀。我在家等你撞呀。要撞什麼?
黃:看你吧。
許:看你吧。
許:去年跟你會過了,還要繼續敲,我等你,吼。我已經跟你說過了。
01:02:42
許:阿你現在想怎樣?
黃:看你呀。
許:要看我什麼呀,蛤?
黃:看你要幹嘛。
許:我要回去啊,我要幹嘛。
黃:你給我攔。
許:誰給你攔。
黃:問你呀。
許:要問我什麼,這都有攝影機啦,要攔什麼啦。黃:我有錄音啦。
許:我也有錄音錄影啦,蛤,要告我喔,我等你啦。
黃:看你呀,想怎樣。
許:我等你呀。
黃:等你呀。
許:等你酒退了再來說啦,我若打電話你早就不在這了。黃:你快打、你快打。不要在那臭屁啦,幹。
01:03:47
許:阿你現在要攔我嗎?
黃:我沒有要攔你呀。
許:那我不能過嗎?
黃:看你現在要幹嘛呀?
許:我要回去啊,我要幹嘛,我現在要回去呀。黃:你不是要攔我。
許:我現在要回去呀。
(我要離開,但黃一直擋在我面前不讓我開車離開。比對監視器畫面從01:01:30~01:05:36畫面清楚呈現,黃一直擋在我面前,不讓我開車離開。)
許:蛤?我等你呀。繼續撞啦,阿你現在怎樣,你要攔我嗎?(01:04:10 黃繼續擋在我面前,不讓我過去開車離開。)黃:蛤?你給我攔。
許:誰?攔你啦。
黃:問你呀。
許:問我什麼啦,誰攔你啦。
黃:你呀。
【第六段】
01:04:35
許:誰攔你啦。
黃:你呀。
許:好好的跟你說而已,我攔你?誰攔你啦。
黃:有還是沒有?
許:我有叫人來攔你嗎?阿你現在想要幹嘛?蛤?你要打我喔,我不能過嗎?
(00:04:55 持續擋在我面前不讓我離開)黃:你車停在這不是在攔我嗎?
許:是誰在攔你啦,是誰把我的衣服拉破,蛤?誰把我的衣服拉破?金項鏈把我拉斷喔。
(如果雙方面沒有互毆、扭打、拉扯等等衝擊,我的一兩八的金項鏈會被拉斷不見,衣服會被拉破嗎?及身上多處的傷從哪邊來的?請庭上明察。)
黃:還有嗎?
許:什麼斷?
(00:05:18~01:06:09 還是持續擋?在我前面不讓我過去開車離開。)
許:蛤?你要幹什麼,我不能過嗎?
黃:我沒有要幹嘛,我不能站在這嗎?
許:阿我車在這怎樣,不能開嗎?你現在不讓我過喔,蛤?(01:06:20 我要開車離開,黃強行擋在我面前不讓我開車離開,持續6分20秒擋著我不讓我開車離開。在01:06:20時我要上車開車,黃卻伸手推我,導致第二次發生衝突,也是衝突的原因。)(00:59:00~01:05:34都有清楚的呈現,黃強行擋我面前不讓我開車離開及衝突的畫面,請庭上明察。)
01:06:20雙方拉扯扭打中。
01:06:23
許:你娘,幹。怎樣你不讓我過嗎?真兇,你不讓我過喔。【第七段】
01:07:33開始
01:08:45 許上車開車離開。結束。』等語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被告甲○○111年11月2日庭呈自行勘驗行車紀錄器影音檔之譯 文手寫版、被告甲○○111年11月11日庭呈自行勘驗行車紀錄 器影音檔之譯文電子版暨擷圖5張【見偵卷,第401至409頁 、第441至457頁】及本院111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中勘驗筆 錄暨勘驗擷圖、本院111年10月28日刑事勘驗筆錄(行車紀 錄器影音檔)、本院111年11月2日刑事勘驗筆錄(監視器影 像檔)【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號勘驗卷,第5至232頁、 第233至237頁、第239至242頁】、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影音 檔光碟1片在卷可佐。
⒊此外,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0 年8 月6 日診斷證明書(乙○○、甲○○)、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處診斷證明書(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乙○○、甲○○)、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乙○○刑事補充告訴理由 及答辯狀及其附件:證物1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30日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國防醫 學院三軍總醫院111年1月27日院三醫勤字第1110004169號函 (乙○○眼睛狀況)【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75頁、第25至 31頁、第33至39頁、第77至111頁、第135至144頁、第151頁 】及被告乙○○111年8月19日庭呈自行勘驗監視器及行車紀錄 器擷圖與說明、被告甲○○111年9月14日庭呈自行勘驗監視器 及行車紀錄器擷圖與說明、被告乙○○111 年11月2日庭呈自 行勘驗行車紀錄器影音檔之譯文、被告甲○○111年11月2日庭 呈自行勘驗行車紀錄器影音檔之譯文手寫版、被告甲○○111
年11月11日庭呈自行勘驗行車紀錄器影音檔之譯文電子版暨 擷圖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23至215頁、第237至3 29頁、第387至399頁、第401至409頁、第441至457頁】。復 酌上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號勘驗卷,第13至219頁總計2 19張彩色照片所示內容,並比對勾稽上開錄音譯文內容之本 案發生之前、中、後全部歷程綜合以觀,足證本件確實係被 告乙○○先以言語挑釁激怒被告甲○○,並以手機攝影被告甲○○ ,進而其二人肢體接觸之相互徒手傷害,且本件其二人口角 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何人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係對於 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之權利,自不屬於正當防衛權之行 使,洵堪認定。
⒋綜上,被告甲○○犯傷害犯行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且本案 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並以上詞所辯云云。惟查 :
⒈本件確實係被告乙○○先以言語挑釁激怒被告甲○○,並以手機 攝影被告甲○○,進而其二人肢體接觸之相互徒手傷害,且本 件其二人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並因而致被告甲○○受有頭部鈍 傷、頸部擦挫傷、陰囊擦挫傷、雙肩膀挫傷、雙膝部挫傷、 雙手擦挫傷之傷害結果,業據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111 年6月15日準備程序時指述:「當天碰到被告乙○○時,我是 坐在車上和被告乙○○說這兩年來為何要騷擾我家,一直敲牆 壁,後來被告乙○○拿手機拍我,我坐在車裡面把被告乙○○的 手機拍掉,我坐在車內,他在外面徒手攻擊我的頭部,他就 動手打我,被告乙○○先動手打我,我後來開車門並下車,問 他想怎麼樣,被告乙○○又再次攻擊,所以我也還手。後來我 們雙方均倒地,被告乙○○用他的手緊緊抓住我的睪丸,我叫 他放手,被告乙○○不放,因為很痛,情急之下,我才反擊攻 擊他頭部,直到他放開為止。後來我在他身上聞到濃濃的酒 氣味,我有跟他說,你有喝酒,有什麼事等明天再說,但是 被告乙○○不為所動,一直要攻擊我,所以才會持續15分鐘之 久,我想這一些過程都有攝影機拍下來,我的行車紀錄器也 有錄到我們彼此的對話。彼此對話、攝影機影片、行車紀錄 器已經交給警察」等語明確綦詳【見本院卷卷一,第67頁】 ,核與被告乙○○於本院111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時供述:『( 上次庭期有將光碟1 片各交予兩位被告及其辯護人,各自攜 回後,有無製作行車紀錄器影音檔之譯文?)一、有,庭呈 譯文1 件。我同意將我的譯文繕本1 份交給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我也有收到被告甲○○製作之譯文繕本1 件。二、我聽 完影音檔之譯文內容如下:
㈠一段影音有三分鐘,總共有七段,我以影片一至影片七各 製作一段譯文。(原本與影本核符,原本發還被告,影本 附卷)。
㈡以下為譯文內容:(以下時間以影音檔本身時長表示;被 告甲○○以下簡稱為:許。被告乙○○以下簡稱為:我。)影片一:
00:51:00 (被告甲○○看到我之後,甲○○倒車)許:我跟你說,你若敢撞齁你就敢承認厚,厚我朋友去找你妳敢撞你就敢承認。
我:隨便你啦,要拚你就來啦,敢嗎?
00:51:16
許:不然現在是怎樣?
我:來啊,要拚來啊。
許:要拚什麼蛤?
我:隨便。
許: 敢撞你就敢承認啦吼 男子漢,我已經跟你會過了。我:隨便啦要撞都來啦,好幹你現在要怎樣就怎樣來啊,你現在要怎樣就怎樣來啊。
許:有種你就敢撞,敢撞敢承認。
我:來來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