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66號
KLDM,111,易,566,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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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6013號),經本院受理後 (111年度基簡字第871號),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諺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凌晨1時許 ,騎機車行經基隆市○○區○○街000號郞得利自助洗衣店,因 其騎駛之機車髒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進入該洗衣店 內,徒手竊取張紫玉放置在店內洗衣機已清洗尚未及收回之 床包1件、枕頭套1件等物,擦拭機車後,棄置附近山區道路 。嗣張紫玉發現失竊,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經檢 察官於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013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於1116年9月27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111年12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陳俊諺於檢察官聲請後死亡, 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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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