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立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立澤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證據「基隆市七堵區公所送達 證書2紙、基隆市七堵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1份、公示送達 公告照片2紙、被告謝立澤之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1份及被 告經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自白書」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立澤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而上開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 ,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 已成立;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 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 必然結果,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3條第3款之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同時應 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嫌,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 後,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役政單位催告 後仍未置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 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及徵兵之順暢,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 ,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478號
被 告 謝立澤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立澤係民國80年次之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於11 0年10月24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至國外就學,竟意圖 避免徵兵處理,明知其迄至111年12月24日屆滿31歲,已逾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應即返國服役,卻屆期未歸;嗣基隆市七堵區公所以111 年2月7日基七綜字第1110200384號發函催告謝立澤於3個月 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該函於111年2月10日送達其父謝木山 ,並於111年3月4日公示送達,謝立澤仍拒不返國接受徵兵 處理。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立澤於偵查時以錄影影像方式坦 承其有本案犯行,上開錄影影像業經檢察官於偵查時當庭播 放勘驗,並經證人即被告之父謝木山確認該影像中坦承本案 犯行之人確為被告無訛,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謝木山於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並有卷附被告錄影影像光碟、基隆市七 堵區公所111年2月7日基七綜字第1110200384號函、111年3 月7日基七綜字第1110200697號函、111年3月8日基七綜字第 1110200721號函、基隆市七堵區公所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 書、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內政部役政署106年3月 16日役署徵字第1060005457號函、戶籍資料、被告於The Ca 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美國天主教大學)就學紀 錄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 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7款之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 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獻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