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1年度,3號
KLDM,111,原交附民,3,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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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慶權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朱振文


訴訟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進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張俊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原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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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