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75號
KLDM,111,交附民,175,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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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廖宏毅
送達代收人 楊乃慧
被 告 陳德元


上列被告陳德元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406
號),經原告廖宏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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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