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76號
CYDA,111,交,76,202212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76號
原 告 黃瑛斌松話企業社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李思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9月13日嘉
監裁字第70-SZ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 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不服被告民國1 11年9月13日嘉監裁字第70-SZ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行政 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 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 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民眾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下稱舉發機 關)提出採證影片,經舉發機關警員檢視採證影片後認定原 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於111年7月1日上午9時37分許,在臺南市善化區臺1線 與善化區西拉雅大道口附近(下稱系爭路段),有「汽車行 駛機(慢)車(專用)道」之違規行為,於111年7月28日依 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4款開立南市警交字第SZ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 並移請被告處理。原告於111年8月16日提出申訴,經被告認 原告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之違規行為,依同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原處分漏列第1款)裁罰 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舉發期間系爭路段正在道路施工,原告遵照現場施工指 揮人員指示靠邊行駛,才行駛到機慢車道,開到想要進入 外側車道但切不進去,因為後面還有車子,只好從慢車道 一直往前走,然後超越檢舉人車輛。檢舉人車輛或許開很 慢,所以只能從右側超車。因為其後面還有車,不能開太



慢會堵住。原告當時要開往科學園區,有時間上的壓力。(二)聲明:
  1、原處分全部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一)本案經舉發機關查證表示舉發並無不當。且經檢視採證影 片,系爭車輛是在檢舉人車輛駛離施工管制路段一段距離 後才從機慢車道出現。系爭車輛縱因短暫行駛到機慢車道 ,仍應於施工管制路段結束後駛回快車道,系爭車輛行為 尚難認屬無過失而免罰。原告違反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 款之事實明確,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事實概要欄所記載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舉 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本院卷第57頁至第62頁)、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1年8月18日南市警善交字第111049 2585號函(本院卷第55頁)、申訴電子信(本院卷第53頁 )、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等附卷 可佐,自可信為真實。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1條第1項:「快慢 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 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 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 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 、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 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 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 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 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 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3、同條例第7-1條第1項第7款:「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 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
4、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  5、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 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 、第四十五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二、 ……。」
(三)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片(本院卷第63頁),可見系爭車輛 於影片開始時畫面顯示2022/07/01 09:37:37,可見路 面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有二快車道及一慢車道,內側車 道施工,僅餘慢車道及部分外側快車道可供行駛;於同日 09:37:41時,路面仍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且施工路段 結束,檢舉人車輛駛在外側快車道;於同日09:37:47開 始,檢舉人車輛右側出現一小客車行駛於慢車道,後於慢 車道超越檢舉人車輛;於同日09:34:49可見行駛於慢車 道之車輛為原告系爭車輛等情,有勘驗筆錄(本院卷第81 頁至第83頁)、擷取照片(本院卷第71頁至第75頁)及採 證影片等在卷可證,足認原告系爭車輛在經過施工路段後 ,違規行駛於慢車道,確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之違規 行為,應可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有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之交通違章事實甚 為明確,被告依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 款等規定,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暨所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原 處分裁處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原告所訴各 節,並非可採,其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