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1年度,76號
CYDV,111,輔宣,76,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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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侯媛翎


相 對 人 侯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侯媛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侯佳宏(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之輔助人。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侯佳宏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7月21日以106年度輔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由聲請人之父侯慶豊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茲因原輔助人侯慶豊已於111年9月26日死亡,是為受輔助 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 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 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 )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法院 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 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 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 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民法第1106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上 開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之 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又 相對人之原輔助人侯慶豊已於111年9月26日死亡,自有為相 對人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選定輔 助人,洵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未婚、無子女,除聲請人



以外,已無其餘親屬可以協助,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並 有擔任本件輔助人之意願,此有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輔 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可憑,是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 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 前揭規定,另行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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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