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3號原 告 温政道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被 告 林温月嬌 蕭温金雲 温雅 温忠秋 溫緞 何芳珠 何成光 何德祿 何温數琴 何温素梅 溫素綿 莊温素珠 溫素眞 温滿足 温素惠 温金生 許淑鈴 許光榮 許秀鳳 許金城 許炳鴻 許龍杰 温林節 温世眞 温政遊 温遜言 温主敬 温乘億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魏月英 被 告 温姵茹 溫啋 温桃 温謹(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温合(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好嘉宮 法定代理人 温定國 林錦淵(即林何秋芳繼承人) 林永宗(即林何秋芳繼承人) 林昱岑(即林何秋芳繼承人) 林青宏(即林何秋芳繼承人) 林宥君(即林何秋芳繼承人) 何郭連珠(即何德輝繼承人) 何明潭(即何德輝繼承人) 何佳玲(即何德輝繼承人) 何佳芬(即何德輝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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