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98號
CYDV,111,補,498,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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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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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