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廖季秋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李雪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