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黃文俊
被 告 林偉裕
邱文魁
黃邱淑如
邱久倫
邱冠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88地
號土地)、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90地號土地
)查系爭288地號土地面積4,042.4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1
0,800元/每平方公尺;系爭290地號土地面積915.56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為1,6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1/2
,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561,516元{計算式:(4042.42×10800)+
(915.56×1600)×1/2=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0,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210,6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