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79號
CYDV,111,補,479,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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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王蕭香芬




被 告 洪晴美(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建盛(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丹璟(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崇銘(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05,297元,應徵得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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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