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4號
CYDV,111,補,44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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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劉秉樺

被 告 劉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83,300元,有嘉
義縣財政稅務局111年11月29日嘉縣財稅分字第1110258310號函
可證。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83,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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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