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05號
CYDV,111,補,405,2022120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富雄律師
被 告 謝博舜



謝秋淋

謝鎮豐



謝宜


謝鎮毅



(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法
定代 理 人 甲母(真實姓名及地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
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房屋
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653號、94年台
上字第215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村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嘉義
縣○○鄉○○村0鄰○○0號,下稱系爭建物)拆除(拆除面積為78
.7平方公尺),並將上開拆除部分所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稱同)23,065元及其利息。3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之日
止,按月給付944元。」
三、就聲明1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706,36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800元×占有土地面積78.7平方
公尺+系爭建物房屋課稅現值為13,800元=706,360元),至
聲明2、3部分依上開說明,均為不當得利之附帶請求,不另
徵收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價格即核定為706,36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1/1頁


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