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11年度,6號
CYDV,111,消債核,6,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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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信用部

法定代理人 林清良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安萭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 聲請人嘉義縣阿里山鄉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 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協商成立,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規 定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鈞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 認可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 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 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  ,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 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 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 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 證,堪信為真實。又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1年11月24日



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 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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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