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潤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震宇
高敏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37,900元,應徵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