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6號
CYDV,111,司拍,136,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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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吳漢倫
相 對 人 李呂時

債 務 人 李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呂時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 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李冠廷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7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李冠廷分 別於111年5月27日、111年6月6日、111年6月11日向聲請人 借用合計1,20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均未依約繳款,尚欠 本金1,200,000元及違約金1,2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及不動產設定契 約書為證,另本院於111年12月5日通知相對人李呂時及債務 人李冠廷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李呂時及債務人 李冠廷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東石鄉 栗子崙 東崙 584 83.0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騎 積 備考 材料及 一 二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樓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6 嘉義縣○○鄉○○○000○0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1.24 63.84 12.60 127.68 平方公尺 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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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