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1年度,42號
CYDV,111,司司,4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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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朱欽姈
朱中逵
朱欽明
王海全

陳秦

鄧之嘉

劉敦善
林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6月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大同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清算事件有關賸餘財產之捐贈事宜, 除經董事會決議,尚須法人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核定,核定後 另有捐贈等後續程序,原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實有窒礙難 行之處,是以清算人尚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聲請 准許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第23號民事案卷及私立學校法相關 規定,聲請人之主張核無不合,爰准許本件之聲請。惟清算 人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適法處置賸餘財產,以符限期完結 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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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