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04號
債 權 人 阮氏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耀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耀昇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經本院依債權人提供之債務人姓 名及地址,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均無與債權人提供之姓 名、地址相符者。本院復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函命債權人於 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蔡耀昇之戶籍謄本,債權 人亦具狀表示其向戶政機關查詢未果等語。因本件聲請無法 特定債務人,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