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號
CYDV,108,重訴,19,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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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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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