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游雅棋
被 告 甘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游雅棋對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原案號111年 度金訴字第326號),被告甘智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