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560、2389、6262、62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丁○○可預見將個人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存款帳 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 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之用, 他人提領贓款後即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無證據證明丁○○知悉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散布訊息之方式詐 欺),於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 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使用,供該人及所屬詐欺 集團以本件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施詐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時間、地點,以網路轉帳方式,將 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入本件帳戶。嗣遭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形成金流斷點。
二、本件證據:
㈠被告於109.12.11警詢、109.12.29檢事官詢問、110.02.19檢 事官詢問、110.08.10檢事官詢問、111.01.18本院訊問筆錄 、111.01.21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及111.12.15本院訊問程
序自白。
㈡證人蘇○○於110.02.25警詢、110.03.12檢事官詢問、110.03. 12檢察官訊問、110.08.10檢事官詢問、110.10.04檢事官詢 問之證述。
㈢告訴人甲○○於109.09.03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戊○○於109.09.0 3警詢之證述、告訴人丙○○於109.10.08警詢之證述、告訴人 乙○○於109.11.20警詢之證述。
㈣被告開立帳戶資料
1.被告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印 鑑暨客戶資料卡、交易明細。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7236號 函檢附之被告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7年7月20日 至110年3月24日交易明細。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6567號 函。
㈤證人蘇○○與被告line訊息擷圖、手機line訊息翻拍照片。 ㈥告訴人甲○○匯款及報案資料
1.甲○○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 2.帳戶個資檢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㈦告訴人戊○○匯款及報案資料
1.帳戶個資檢視、告訴人戊○○提出之line訊息擷圖。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
5.被告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
㈧告訴人丙○○匯款及報案資料
1.丙○○提出之line聊天紀錄擷圖。
2.丙○○提出之轉帳明細。
3.丙○○提出之遭詐騙網站資料。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
㈨告訴人乙○○匯款及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4.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訊息擷圖。
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0年4月6日南營字第110180 0236號函檢送之蘇○○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台中商業銀行110年8月23日中業執字第1100024635號函檢送 之劉○○開立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基本資料及跨行轉帳交易 明細。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5日華泰總法令遵循字 第1110003696號函檢送之劉○○帳戶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 24839099482號函檢送之丁○○開立帳戶交易明細。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編號 施詐時間 詐騙方式 告訴人 付款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8月20日17時許 在Instagram網頁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誘使告訴人甲○○加入指定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名稱「Happy Express」後,分別以LINE帳號名稱「Melo」、「士傑」慫恿告訴人甲○○至投資平臺「EXO.INVEST」(網址:as888.invstexo.com)投資,並向告訴人甲○○謊稱:保證獲利,如果賠了投資金,團隊會賠償投資金云云。 甲○○(110年度偵字第1560號) 109年8月31日13時13分許 新北巿○○區○○街000號0樓 5萬元 (不含手續費14元) 2 109年8月中旬某日 在臉書網頁以暱稱「Ms. Monica巿場姐姐」張貼虛偽之「用1週時間成為勝利組」投資貼文,誘使告訴人蘇○○加入指定之不詳LINE帳號名稱後,慫恿告訴人蘇○○至投資網站(網址:1.rlazan.com)投資,利用虛擬帳號偽裝獲利假象後,再向告訴人蘇○○謊稱:如欲取回之前獲利,須再投入更多金額投資云云。 蘇○○(110年度偵字第2389號) 109年9月1日13時36分許 臺中巿○區○○路0段000號0-00 5萬元 3 109年8月31日前某時許 以LINE帳號名稱「士傑-happy express」向告訴人丙○○謊稱:可協助於投資平臺「EXO INVEST」(網址:as888.invstexo.net)投資,並可取得獲利云云。 丙○○(110年度偵字第6262號) 109年8月31日20時12分許 苗栗縣○○○○○路00號 1萬元 109年9月2日13時31分許 苗栗縣○○○○○路00號 4萬元 4 109年8月初某日 在Instagram網頁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誘使告訴人乙○○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名稱「Grandual profit反轉人生」後,以LINE帳號名稱「VICKY」慫恿告訴人乙○○至投資平臺「EXO invest」(網址:as888.invstexo.com) 投資,並向告訴人乙○○謊稱:保證獲利,如果賠錢則由團隊賠償投資金云云。 乙○○(110年度偵字第6263號) 109年8月31日21時22分許 臺北巿○○區○○街00號0樓0室 3萬元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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