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83號
CYDM,111,訴,683,202212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嘉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少
連偵字第8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嘉簡字第
118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110 年2 月  4 日晚間9 時許,偕同友人郭家維(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同自外返回被告甲○○位於嘉義  縣○○鎮○○里0 鄰○○○00號之三合院老家時,適巧遇見  當時正在三合院前庭等候友人柳俊吉(所涉傷害罪嫌部分,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告訴人即少年劉○廷(92年7  月出生,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因懷疑其胞弟涉入詐  欺案件與告訴人劉○廷有關,因此質問告訴人劉○廷打算如  何處理其胞弟涉案遭判刑之事,雙方因此爆發口角,被告甲  ○○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劉○廷  身體多處,繼而自地上時起樹枝朝告訴人劉○廷身體繼續揮  打,造成告訴人劉○廷受有右上肺葉及下肺葉挫傷、頭部挫  傷及頭皮5 公分撕裂傷,另右側外耳、四肢多處、胸部、背  部亦均受有擦、挫傷。嗣柳俊吉自被告甲○○住處客廳步出  ,看見告訴人劉○廷受傷坐在地上,趕緊載其送醫救治並報  警處理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  嫌,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  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劉○廷於111 年12月28日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