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97號
CYDM,111,訴,497,202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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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崇莆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7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 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 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 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 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 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 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 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仍屬已經逾期(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可資參照)。另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定。二、上訴人即被告蕭崇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下稱本案 判決)判處罪刑後,本案判決書正本已於111年11月2日囑託 監所長官送達於被告而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是其上訴期間應自本案判決書送達翌日(即111年11 月3日)起算20日,計至111年11月22日即已屆滿,惟被告遲 至111年12月7日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再由該監所 長官轉送本院,此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法務部○○○○○○○○收受 收容人訴狀章戳為證,且本案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 上訴人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 訴即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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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