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張勳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 異議。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 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 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 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 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張勳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60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5年8月,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執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助字 第831號案件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固然是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執助字第831號案件執行指揮有所不符,然該執行案件所 執行則為上開聲明異議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宣示罪刑因而確定之案件,依前所述,受刑人 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聲 請為不合法,自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