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1年度,383號
CYDM,111,朴簡,383,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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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添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添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其前案與本件均為施用毒品案件,顯見被告並未 因前案科刑處罰執行完畢,心生警惕避免再犯,綜合判斷後 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的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知警惕而再 犯本案,足見其未澈底戒除施用毒品,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 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 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離婚、從事鐵工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873號
  被   告 黃添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添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朴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3 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二、黃添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2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甫於110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於111年2月12日22時許,在嘉義縣○○ 鄉○○村○○0○0號住處房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同年月13日17時9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添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本署強制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強制採 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於3年內再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 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否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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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