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651號
CYDM,111,易,651,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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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崑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187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崑星因毀損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354條之罪。而依同法第357條 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王云翠於本院審理 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件: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8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陳崑星王云翠係男女朋友,於民國111年9月22日23時30分



許,在嘉義縣○○市○○里○○路0段00號,2人因細故發生口角, 陳崑星即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頭砸毀王云翠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破璃,致該擋風玻璃破裂, 足以生損害於王云翠
二、案經王云翠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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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