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9號
NTDV,111,除,49,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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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楊永祥
代 理 人 李怡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元大銀行草屯分行 廖玲瑩 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1年7月1日 50,000元 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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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