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37號
NTDV,111,家救,37,2022122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凃坤木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凃雅慧

凃禹妡

凃佶樟

凃慧如

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 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因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經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 法律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案件概述 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11年 度家親聲字第19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



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