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86號
NTDV,111,司票,386,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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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涂天財
相 對 人 洪梓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所示之本票5紙(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系 爭本票所載付款地均為臺中市南區,此經本院就聲請人提出 之系爭本票原本審閱無誤,並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 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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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