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05號
NTDV,111,司促,8105,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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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涂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9,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涂禎祥於民國11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
3日止累計31,104元正未給付,其中30,000元為本金;1,011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涂禎祥於民國111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
月13日止累計364,694元正未給付,其中356,270元為本金;
8,12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涂禎祥於民國108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
月13日止累計104,046元正未給付,其中101,476元為本金;
2,27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000元 涂禎祥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56,270元 涂禎祥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01,476元 涂禎祥 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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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