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立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凌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錫菁
李全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83,00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1 830,000元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3.225%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3.3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3.475%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5% 2 2,553,000元 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3.225%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3.3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3.475%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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