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甘穎熏
甘光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6,30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甘穎熏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甘
光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41,71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甘穎熏自民國111年08
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6,302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甘光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65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31,159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003 新臺幣25,978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65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31,159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3 新臺幣25,978元 甘光義、甘穎熏 自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