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51號
NTDV,111,司促,7951,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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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明進即曾銘元之繼承人


林曾素娥即曾銘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銘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6,15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銘
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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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