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奎夫即歆祥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債務人收受本 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40號執行命令後未依執行命令辦理為 據。惟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 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 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 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