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祥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884號、111年度偵字第49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戴祥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戴祥益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存摺封面照片、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助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對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詐欺及掩飾、隱匿特 定犯罪之犯罪所得去向,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 及幫助詐欺取財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而未實際 參與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 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輕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前案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缺錢而貪圖輕易賺取金錢之途徑,交 付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導致偵查機關無 從得悉犯罪所得流向,並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而交付財物 ;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葉松輝、曾玉英達 成調解,並已分別支付告訴人葉松輝、曾玉英第一期款項各 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及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2份可參;告訴人葉松輝、曾玉英遭詐欺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職畢業、工作為司 機、勉持之經濟狀況及家中有父母及妹妹之家庭狀況等一切 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雖主張請求本院諭知緩刑宣告等語,本院考量其雖犯後 坦承犯行,並與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達成調解,惟其與告訴人 葉松輝、曾玉英調解內容分別為給付告訴人葉松輝199萬元 及給付告訴人曾玉英20萬元,現僅各支付第一期款項1萬元 ,尚未完全填補告訴人葉松輝、曾玉英所受損害,是本院認 為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又無證據 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無從認定有犯罪所得,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非實際提款或收受款項之人,對如 附表所示匯款款項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沒收規定之適用。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168、26765號 併辦意旨書所載事實,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然此併辦部分係於本案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1年11月22日雄檢信發111偵8168字第1119089223號函所 蓋本院收文章為憑,本院無從就此部分予以審究,應退由檢 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民國) 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及匯款帳戶 (民國)(新臺幣) 1 葉松輝 由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19時41分許,接續以撥打電話、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葉松輝聯繫,佯稱係玉山銀行客服,因作業疏失將導致其金融帳戶遭管理,須清空帳戶餘額等語,致告訴人葉松輝陷入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7日11時2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99萬9123元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 曾玉英 由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22日,接續以撥打電話、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曾玉英聯繫,佯稱係中華電信客服,因其名下門號費用未繳納,且其帳戶另涉及刑事案件須暫時將餘額轉出等語,致告訴人曾玉英陷入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8日13時5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萬25元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