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25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221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東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東翰依一般人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 由他人使用,可能淪為詐騙集團用於財產犯罪之不法工具,並 掩飾犯罪所得,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6月8日前某時,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 收受。迨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 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詐欺蔡宜婷、凃岳綸、温心榕、謝晋艷 、游雅淳,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該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所屬成 員提領及轉匯一空,因而製造金流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與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蔡東翰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宜婷、證人即告訴人凃岳綸、温心榕、謝晋 艷、游雅淳、證人顧惟傑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告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客戶基 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詐欺集團成 員提供給被害人蔡宜婷之連結網站擷取照片2張、被害人蔡 宜婷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翻拍 照片1張、被害人蔡宜婷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取照 片1張、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給被害人蔡宜婷之簡訊內容畫面 擷取照片1張、被害人蔡宜婷與詐欺集團成員即通訊軟體LIN
E名稱「陳思妘」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0張。 ㈣告訴人凃岳綸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永豐信 貸」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3張、告訴人凃岳綸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成功畫面擷取照片1張。
㈤告訴人温心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取照片2張、告訴 人温心榕提供名稱為「永豐信貸」之網站畫面擷取照片7張 、詐欺集團成員傳送給告訴人温心榕之簡訊內容畫面擷取照 片1張、告訴人温心榕與通訊軟體LINE名稱「陳思妘」之對 話紀錄擷取照片6張。
㈥告訴人謝晉艷轉帳入本案帳戶交易成功擷取照片2張、告訴人 謝晉艷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Yang鋐偊」、「E-Golden線 上客服」、「蔡欣誼Daisy」、「筱柔」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擷取照片11張、告訴人謝晉艷提出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 布倫特里金流臺灣用戶支付通服務合約書影本2份、告訴人 謝晉艷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名稱「Cheng睿」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詐欺集團成員以名稱「Yang鋐偊」、 「蔡欣誼Daisy」、「Cheng睿」、「筱柔」通訊軟體LINE個 人主頁擷取照片8張、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詐欺網站E-Golde n平台擷取照片5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查詢資 料1份。
㈦告訴人游雅淳轉帳入本案帳戶交易成功擷取照片2張、告訴人 游雅淳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名稱「王竣凱」、「陳彥甫Yan Fu Chen」、「Morgan/Stanly台灣地區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擷取照片共93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之 帳號及密碼之單一幫助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對被害 人蔡宜婷、告訴人凃岳綸、温心榕、謝晋艷、游雅淳施用詐 術,並指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款至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 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本案帳戶提領及轉匯後達 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 ;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 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為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 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一般 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221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任意提供個人金融帳戶 資料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 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及告訴人及被害 人等人所受財產上損害程度,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 職畢業、目前在工地工作、日薪約1400元至1500元、需要扶 養母親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供稱其尚未因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而取 得任何報酬等語(投投警偵字第1110013066號卷第5頁、111 偵5251號卷第23頁),因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 取得獲有報酬或對價,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給詐欺集團成員, 作為向附表之人詐取財物之人頭帳戶使用,惟該帳戶已列為 警示帳戶,無從再持之作為詐欺取財工具,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退併辦部分: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564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關於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 告訴人林展志遭詐欺後匯款至本案帳戶,與本案之犯罪事實 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辦審理,然上 開併辦案件,係於本案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 年11月28日始送達本院,有該署111年11月28日投檢云忠111 偵6564字第1119025336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為憑,自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桂芳、高詣峰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蔡宜婷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9時51分許傳送電子信件給蔡宜婷,佯稱其為「永豐貸」貸款公司,可協助辦理貸款云云,使蔡宜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8日18時31分 2萬 2 凃岳綸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凃岳綸聯絡,佯稱代可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云云,使凃岳綸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8日18時46分 2萬 3 温心榕 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陳思妘」之人於111年6月8日12時25分許與温心榕聯絡,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云云,使温心榕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8日19時25分 4萬 4 謝晋艷 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筱柔」之人於111年06月07日12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晋艷聯絡,後謝晋艷依「筱柔」之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TAIWAN 金宇宙交流VIP54」之群組、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Cheng睿」、「Yang鋐偊」、「蔡欣誼Daisy」之人為好友,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上開通訊軟體LINE帳戶向謝晋艷佯稱依指示於名稱為「E-Golden」投資網站上操作即可獲利云云,使謝晋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8日19時3分 3萬5,000元 111年6月8日19時36分 3萬2,000元 5 游雅淳 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王竣凱」之人於111年06月0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游雅淳聯絡,後游雅淳依「王竣凱」之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陳彥甫Yan Fu Chen」、「Morgan/Stanly台灣地區客服」之人為好友,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上開通訊軟體LINE向游雅淳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美金價差買賣即可獲利云云,使游雅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6月8日19時57分 2萬 111年6月8日19時58分 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