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卉妤
(現於法務部○○○○○○○○○○附勒戒所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劉宣辰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463號、111年度偵字第1872號、111年度偵字第213
3號、111年度偵字第2134號、111年度偵字第220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洪卉妤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事 實
一、洪卉妤、賴忠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判處 罪刑確定)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 ,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 絡,林龍昌於民國111年1月11日18時35分許、21時18分許、 21時26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賴忠立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欲向賴忠立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適因賴忠立在睡覺,遂由賴忠立之配偶洪卉妤接聽,洪 卉妤於上開通話中知悉林龍昌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遂代賴 忠立與林龍昌於電話中約定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弄 0號賴忠立住處附近巷口,交易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1時26分通話結束後不久,洪卉妤隨 即代賴忠立於上開地點,將賴忠立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包交予林龍昌,嗣於隔(12)日,林龍昌下班後再前往賴忠 立上址住處,將此1,000元之購毒價金交給賴忠立,而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檢察官、被告洪卉妤及辯護人對以下判決所引證據或表 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111年12 月20日審判筆錄第12至16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皆無違背法令情事,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邏輯上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認均 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及量刑之依據。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卉妤坦承不諱(111年12月20日 審判筆錄第17頁),核與證人林龍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忠立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00 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二第46頁)、本院110 年 聲監字第258 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11 年聲監續字第62號通 訊監察書(警卷二第50-53頁)、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 詢單(警卷三第14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 疑人個人指認照片(警卷三第136-142頁)、及如附表所示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
二、又證人林龍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譯文是要向賴忠立拿 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為賴忠立在睡覺,所以由被告 拿出來給我,我跟被告說錢我跟賴忠立算,後來在隔天,我 下班後把1,000元拿給賴忠立等語(111年12月20日審判筆錄 第6-10頁),核與附表所示譯文內容大致相符,應可採信。三、綜上可認,本件林龍昌原欲向賴忠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惟 賴忠立當時在睡覺,由被告代為接聽電話,並代賴忠立出面 ,將賴忠立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交與林龍昌,嗣於隔日林龍 昌下班後再前往賴忠立上址住處,將1,000元之購毒價金交 給賴忠立。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亦無公定價格,可任 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 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 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來源之可能風 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故常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 。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其販賣毒品之 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具體得利之實 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之 目的在於意圖營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 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只因無法查悉 其精確之購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即謂其無營 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再者,毒品之價格不低, 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平白 無端轉讓他人,而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以牟利之意圖(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賴忠立有收 取1,000元之購毒價金,係有償交易,且與林龍昌間無深刻 交情或其他密切關係,足認賴忠立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 之意圖及事實,依前揭說明,可認賴忠立係出於營利之意圖
而為之,而本案被告代賴忠立接聽電話約定購毒事宜及交付 毒品,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與賴忠立 共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責。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賴 忠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前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18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上 字第15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5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上開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固為累犯。然檢察官就後階段被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於起訴書或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案 被告雖構成累犯,然不予加重其刑,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 由。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遠較其它 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 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 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 一概而論。鑑於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 齊觀,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 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 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本案所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固值非難,然其所為,係因林龍昌原欲向賴忠立購買甲基安 非他命,然因賴忠立睡覺中,被告經林龍昌之請求後,遂代 賴忠立出面與林龍昌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可見被告係一時囿 於情誼失慮而觸法,觀之其所為此情僅此1次,尚非長期為 之,其交易對象亦僅1人,所交付之毒品數量僅有微量,且 販毒價金全數由被告賴忠立取得,堪認其此次係偶發事件, 尚非以販售毒品為營利之人,其惡性顯然較低。是依被告之 犯罪情節而論,惡性並非重大,縱量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0年,與其犯罪情節相 較,猶嫌過重,客觀上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存有情輕 法重而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
㈣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與賴忠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 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法紀觀念薄弱,助長施用毒品惡習 ,造成毒品流通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 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之惡性。再兼衡被告素行(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素 食麵攤、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家中無人要扶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及與賴忠立共犯之情節、地位與角色、販賣毒品 之次數僅有1次、數量甚微,及金額僅有1,000元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SIM卡1枚 ),雖為被告及賴忠立本案販毒所用之工具,然此係同案賴 忠立所有之物,自無從在本案被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被 告與賴忠立共犯販賣毒品所得1,000元部分,並無證據證明 被告因本案而實際上受有何報酬,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wav 通訊監察時間:民國111年1月11日18時35分48秒許 檔案長度:1分30秒
A:監察對象門號0000000000(賴忠立),通話者為女性聲音
B:通話對象門號0000000000(林龍昌持用)【通話內容】(檔案時間前17秒無通話內容)(以下為檔案時間18 秒起之通話內容)
B:喂?立啊?
A:喂?
B:阿立咧?
A:喂?
B:阿立甘有在?
A:有,他在睡。
B:他在睡?
A:嘿。B:按呢咧?你甘知我誰?昌啊。A:不知道...不知道...喔 ,昌啊喔?
B:嘿,他在睡喔,啊,按呢咧?A:等晚一點,等我把他叫起來好 嗎?B:你要叫他,還是...還是...你要...拿...還是按怎?呵 呵,還是晚一點?
A:嗯。
B:還是我到,你拿給我?還是按怎?
A:嗯,不然,我要拿去哪裡給你?
B:恁家外面啊。
A:好啊好啊。
B:好喔?
A:嗯,啊不然不要好了,我等他起來。
B:你叫他一下,你叫他一下,叫他起來,叫他打過來好嗎?A:好。B:好。(檔案時間1分30秒通話結束)
二、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wav 通訊監察時間:民國111年1月11日21時18分21秒許 檔案長度:49秒
A:監察對象門號0000000000(賴忠立),通話者為女性聲音B:通話對象門號0000000000(林龍昌持用)【通話內容】(檔案時間前22秒無通話內容)(以下為檔案時間23 秒起之通話內容)
A:喂?
B:他起來了嗎?
A:還沒,睡死了。
B:不然,我過去,我到的時候,打給你,你拿1千出來好嗎?A:好啊,好啊,麥啦,麥啦,我不敢,我不敢,到時候他起來, 找不到,又說我動的。
B:啊你錢給他就好啊,錢給他就好啊。
A:好啦,好啦。
B:對吧,不是嗎?
A:好啦,好啦。B:好啦,好啦。(檔案時間49秒通話結束)
三、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wav 通訊監察時間:民國111年1月11日21時26分27秒許 檔案長度:17秒
A:監察對象門號0000000000(賴忠立),通話者為女性聲音B:通話對象門號0000000000(林龍昌持用)【通話內容】(檔案時間前10秒無通話內容)(以下為檔案時間11 秒起之通話內容)
A:喂?B:喂?我在外面,妳走出來好嗎?A:好好...好好。B:好 好。(檔案時間17秒通話結束)
四、通訊監察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wav 通訊監察時間:民國111年1月12日11時49分39秒許 檔案長度:3分2秒
A:監察對象門號0000000000(賴忠立)B:通話對象門號0000000000(林龍昌持用)【通話內容】(檔案時間前29秒無通話內容)(以下為檔案時間30 秒起之通話內容)
B:你好。
A:喂?
B:嘿。
A:昌喔?
B:是。
A:你今天有在工作嗎?B:有啊。A:有喔,這樣好好好好...𠢕𠢕� �𠢕𠢕...傍晚要來找我嗎?B:我本來下午要回去拿十仔啊,不 然本來下午就要過去你那...想說,老闆就說不用拿大支的了 。A:拿小支的就可以了...41就可以了B:沒啦...這用來給我打 ,這41沒辦法打...A:怎說?B:可能就是...哪知...可能就是. ..叫我一直打而已,可能也不趕啦。
A:不趕你就慢慢的就好了。B:就這樣而已啊。A:做到這樣...下 班回來就...(無法辨識通話內容)...喔。B:下班再聯絡啦。A: 好啦好啦,我喔...昌啊...B:嗯?A:你如果有要喔...我會再 加量加更多給你啦...B:我瞭解。A:嘿啊,因為我剛剛...我剛 剛又去跟人拖回來而已...B:我是感覺相同的比較好,你知不 知道...像有沒有,那個啊...A:嗯。B:昨天還是前天那個...A :嘿。B:那種較讚啦,別再換了啦...A:是喔,你就...今晚喔. ..若要,你摩托車直接騎來,我家你也可以進來,我會叫...B :我知道,我會先打給你...不然...你交代你老婆就好,你如
果在睡覺,你就交代你老婆就好...A:你說怎樣等等...我電吹 風機收起來...B:我是說你如果...如果在睡覺,你就交代你老 婆就好啊...反正我錢也拿給他啊。A:沒啦,不用啦...我就跟 你說你傍晚來喔...喔...摩托車騎下來喔...你要,我拿給你 。再來,我一定另外再請你的...嘿...B:但是我...我跟你說 啦...但是我不敢跟確定,應該是有啦,但我不敢跟你百分之 百保證啦...應該是會啦,應該是會過去啦。A:喔,這樣喔。 你如果過來...進來沒關係,再請你吃...吃到飽。B:我知道我 知道。A:嘿啊...B:我瞭解。A:嘿啊...嘿啊...B:好啦,我知道。
A:喔,昌就這樣好嗎?B:好,OK。A:好啦好啦,你工作辛苦,加 油...嘿。B:不會啦,哪會辛苦,也是要做好不好...A:嘿啊嘿 啊,這樣就對了...嘿啊,昌啊,好嗎?B:好啦,好啦...再說 嘿,拜拜。A:好好,拜拜。(檔案時間2分57秒通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