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50號
NTDM,111,聲,650,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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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董源義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涉犯竊盜案件(111 年度易字第331 、416 、44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董源義聲請意旨略以:我要聲請交保等語。二、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案號:111 年度易字第441 號),  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勾稽卷內事證,足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而被告除該案外,尚有多件竊盜案件繫屬於本院  (案號:111 年度易字第331 、416 號),本院綜合考量被  告全部之涉案情節,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裁定被告自民國111 年10月31日  起羈押3 月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查本件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自屬適法;又依  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被告雖就被訴竊盜罪嫌,幾乎均予否認  ,然被告所涉之多件竊盜罪嫌,業據相關證人指述歷歷,並  有相關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等證據附卷可稽,足認其涉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除本件竊盜案件(案號:111 年度易字第441 號)外,尚另  涉犯多件竊盜案件,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已如  前述,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如准予  被告具保在外,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是本件無從  以具保代替羈押之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準此,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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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