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HORAT PHATTHANA(泰國籍,中文譯名:帕他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ORAT PHATTHAN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HORAT PHATTHANA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法務部○○○○○○○執 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495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