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主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主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8080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